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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嘉钧与被执行人鑫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346号申请执行人王嘉钧,男,194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鑫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沛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红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汪问军,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王嘉钧与被执行人鑫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六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被执行人鑫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王嘉钧借款3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由于鑫沛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王嘉钧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另案当事人已向本院申请鑫沛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134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德建审判员  赵 成审判员  张晓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柏 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