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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羊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苗玉翠与丁寿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羊初字第86号原告苗某某。被告丁某某。原告苗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登记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某某、被告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5月25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屡教不改,经常殴打原告,夫妻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现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丁某甲、婚生女丁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丁某某辩称,自己没有打过原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孩子比较小,需要父母的呵护,双方的婚姻还可以继续维持。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5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2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丁某甲,于2009年4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丁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意见不一致发生争执,2009年10月31日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外出打工。后原告思念孩子,又回到家中生活。2011年4月,原告再次离家出走。后因孩子年幼,又回到家中生活至今。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应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苗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长期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有一定感情基础,子女年幼,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也当庭保证改正自己的缺点。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对于原告苗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苗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苗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琰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