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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文兵申请执行西昌市庆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兵,西昌市庆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执字第217号申请人杨文兵,男,生于1970年10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马道镇。被执行人西昌市庆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三岔口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杨家庆。申请人杨文兵申请执行西市劳人仲案字(2015)289号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西昌市庆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西昌市,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由西昌市人民法院对西昌市庆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付申请人杨文兵经济补偿11500元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对西市劳人仲案字(2015)28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二、指定西昌市人民法院对西市劳人仲案字(2015)28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罗春蓉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