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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晓与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292号原告刘晓。被告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堰桥街道西漳天一新街1号。法定代表人田丰,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征(受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钧(受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诉被告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晓负担。审 判 长 徐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腾人民陪审员 陆惠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