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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XX与马丽、杨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马丽,女,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杨永,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XX与马丽、杨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388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丽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东城支行的账户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