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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漳水与被告曾火哩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漳水,曾火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刘漳水,男,194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委托代理人曹品华,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火哩,男,195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张坚,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漳水诉被告曾火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漳水于2015年10月16日以损害不仅是被告曾火哩一人所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漳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刘漳水负担。审 判 员  李荣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乃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