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9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树忠与被告盘锦兆海苇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忠,盘锦兆海苇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913-1号原告:王树忠,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孙洪猛,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兆海苇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张丙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洲,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王广东,辽宁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树忠为与被告盘锦兆海苇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平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树忠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忠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王树忠负担。审判员  孙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