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梁家洼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赵宣证、朱秋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渑池县梁家洼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宣证,朱秋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655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梁家洼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法定代表人舒爱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宣证,男,195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朱秋娥,女,195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英豪镇。本院在执行梁家洼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赵宣证、朱秋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