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姜坤华与彭国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姜坤华。被执行人彭国良。姜坤华诉彭国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2)鄂武汉中民外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姜坤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彭国良向本院提出其在上诉期内向法院邮寄递交了上诉状,缴纳了上诉费,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现查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彭国良提起的上诉,案号为(2015)鄂民四终字第00150号。本院认为,因姜坤华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依据即(2012)鄂武汉中民外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其不符合申请执行该判决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坤华执行(2012)鄂武汉中民外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张守炳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国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