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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赫与王婉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赫,王婉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王赫。委托代理人郑玲霞,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婉君。法定监护人王百合。委托代理人石素丽,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赫诉被告王婉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王赫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赫无规避法律的事由和行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外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赫撤回对被告王婉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5元,由原告王赫负担审判员  胡素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具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