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路金庄与杨振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查封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金庄,杨振华,丁志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路金庄,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申请执行人:杨振华,男,1986年9月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丁志猛,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2014)庆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振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杨振华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的车辆手续两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铁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