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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邵丹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清,尹芹芹,邵丹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445号原告:王瑞清。被告:尹芹芹。被告:邵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清诉被告尹芹芹、邵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焦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