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邵丹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清,尹芹芹,邵丹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445号原告:王瑞清。被告:尹芹芹。被告:邵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清诉被告尹芹芹、邵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焦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