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莫若进、莫炎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若进,莫炎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法定代表人方宇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伍之宏,男。委托代理人苏广庭,男。被执行人莫若进,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1335。被执行人莫炎进,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1334。申请执行人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莫若进、莫炎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封法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4855.98元(暂计至2015年4月21日),支付其已预交的受理费231元。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肇封法执字第102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莫若进、莫炎进,其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工商、车辆、房屋、土地登记,现暂无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4855.98元(暂计至2015年4月21日)、及其已预交的受理费231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莫若进、莫炎进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无工商、车辆、房屋、土地登记。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封法执字第1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孔令光审 判 员 甘托权人民陪审员 黎建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植敬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