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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素英与浙江环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徐素英。原告(又系徐素英的委托代理人):张国灿。被告:浙江环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淼根。委托代理人:张礼,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志根诉被告绍兴县满秋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起诉来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因张志根死亡,本案中止诉讼,后本院追加徐素英、张国灿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高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用85010.45元、医疗赔偿费26565.77元、疾病救济费25152元、加班工资74678.80元、克扣的社保费用12695.40元、退职工资按每月524元计算24个月。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查,2014年11月3日张志根就本案劳动争议纠纷向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出具的收案回执载明:如本委作出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你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十五日内持本回执就该申请事项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志根在劳动仲裁委逾期(5日内)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情况下持上述回执直至2015年1月5日才起诉,已超过15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素英、张国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骆俊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