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法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漆锦平与陇西县利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法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漆锦平,男,1967年8月4日生。被执行人陇西县利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申请人执行人漆锦平与被执行人陇西县利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陇民二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陇西县利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二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泽迪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