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匡子贤与邓达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子贤,邓达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保字第273号申请人匡子贤,女,1975年5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华刚,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达宣,男,1956年6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人匡子贤与被申请人邓达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匡子贤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邓达宣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匡子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邓达宣在应得的5.5万元的货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厚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