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苏厚起与刘海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厚起,刘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302-4号申请执行人苏厚起。被执行人刘海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厚起与被执行人刘海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海义所有的位于北辰区龙岩道与辰旺路交口东南侧瑞益园14-1102号房屋。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及过户。查封期限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止计三年。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全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