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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二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袁翠美与聂忠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翠美,聂忠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二初字第863号原告:袁翠美,女,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委托代理人:肖九香、黄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聂忠会,女,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翠美诉被告聂忠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翠美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翠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翠美撤回对被告聂忠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50元,由原告袁翠美承担人民币1550元。代理审判员 徐 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