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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一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长军诉被告李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军,李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1747号原告徐长军,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李彩霞,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长军诉被告李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原告徐长军与被告李彩霞已经通过协商解决,故原告徐长军自愿申请撤诉。原告徐长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撤诉是原告徐长军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晓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瑞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