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何春晓与张彦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晓,张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何春晓,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张彦,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关于何春晓申请执行张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各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1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达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