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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丘县亿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豆中启,韩洪星,窦孝永,鲁军丽,郭凤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沈丘县亿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豆中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豆中启,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住沈丘县北郊乡苏楼村318号。被执行人韩洪星,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住沈丘县老城镇增福庙行政村胡营村20号。被执行人窦孝永,男,汉族,1974年2月出生。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瑞祥北巷20号。被执行人鲁军丽,女,1972年2月出生。住址同上。系窦孝永之妻。(因涉嫌诈骗现在押)被执行人郭凤勤,女,1950年12月生,住址同上。系窦孝永之母。本院在执行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沈丘县农联社)申请执行沈丘县亿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豆中启,韩洪星,窦孝永,鲁军丽,郭凤勤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丶查封被执行人窦孝永名下:(一)位于沈丘县西环路南,沈国用(96)字第107330号。面积4800平方米;(二)位于沈丘县西环路南,沈国用(96)字第107328号。面积2203.6平方米;(三)位于沈丘县西环路南,沈国用(96)字第107349号。面积5319.2平方米;二丶查封被执行人郭凤勤名下,位于沈丘县西环路南,沈国用(95)字第103435号,面积292.5平方米;以上宗地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国安审判员 :董小厂审判员 : 陈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跃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