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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昌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边绍刚与王俊川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绍刚,王俊川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718号原告边绍刚,男,47岁。被告王俊川,男,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边绍刚诉被告王俊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边绍刚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绍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绍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边绍刚负担。审判员  朱兴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明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