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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5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向某某申请执行邹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596-2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女,生于1930年1月18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文盲。被执行人邹某某,男,生于1959年12月14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初中文化。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通川民初字第59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邹某某银行存款2100元,现被执行人邹某某自愿履行支付义务,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邹某某在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1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桂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