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29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庆丽与被告邢万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913-1号原告刘庆丽,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委托代理人刘常远,威海环翠孙家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万家,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丽与被告邢万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名下的鲁K805**、鲁KSS5**车辆,冻结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威海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威海市分行、中国交通银行威海市分行的存款,并由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100000元,查封被告所有的财产或冻结被告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