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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二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巢湖市信达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思雨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朗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信达鞋业有限公司,巢湖市思雨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朗敏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847号原告:巢湖市信达鞋业有限公司。被告:巢湖市思雨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朗敏杰,男。原告巢湖市信达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思雨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朗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原告巢湖市信达鞋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巢湖市思雨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朗敏杰名下价值6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信达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巢湖市思雨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朗敏杰名下价值68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本案担保人武必铭名下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存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