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中执字第00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40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法定代表人谢嘉新。被执行人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新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5日作出(2015)宿中商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归还借款本金6385031.44美元、借款期限内利息38834.99美元,合计6423866.43美元,支付罚息(罚息分别以165万美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93604%的标准,自2014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848694.15美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29028%的标准,自2014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925172.28美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12416%的标准,自2014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371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43973元,由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40540480.12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位于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号为20××28,土地证号为泗国用(20XX)第**号】。该房产及土地存在抵押权尚未注销,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债权数额为1000万元。另外,该房产土地被另案查封,本案的查封属于轮候查封。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苏N×××××小型汽车一辆,目前暂未查找到该车辆下落,无法处置。本院依法亦对被执行人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的房屋、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该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5年9月5日作出的(2015)宿中商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宿迁市双龙服饰有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海执行员  吴军良执行员  董大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俊臣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