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吴珊和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467号原告:吴珊,女。委托代理人:李奎武,辽阳市太子河区骁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恒大绿洲。法定代表人:卢家东,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珊诉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吴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珊承担。审 判 员  李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