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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卫勇诉范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卫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岑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准予原告免交1,450的申请,余款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炜审 判 员  张雁虹人民陪审员  郭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