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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第15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金爱群、赵炳方等与叶庭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第1549-3号申请执行人金爱群。申请执行人赵炳方。申请执行人赵炳春。申请执行人赵勇方。申请执行人赵炳芬。申请执行人赵勇军。被执行人叶庭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爱群、赵炳方、赵炳春、赵勇方、赵炳芬、赵勇军与被执行人叶庭伟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尚有100938.39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549-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云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