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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17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世奎犯诈骗罪一案涉财产部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733-1号被执行人:李世奎,男。被执行人李世奎因犯诈骗罪,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翠屏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判处:1、被告人李世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李世奎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张启英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世奎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8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路审判员 严越春审判员 刘 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