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瑞芹与朱锡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芹,朱锡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00303号申请人李瑞芹。被执行人朱锡芬。本院在执行李瑞芹与朱锡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朱锡芬已经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李瑞芹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成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亚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