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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瑞芹与朱锡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芹,朱锡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00303号申请人李瑞芹。被执行人朱锡芬。本院在执行李瑞芹与朱锡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朱锡芬已经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李瑞芹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成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亚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