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与张根成、胡秀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77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翟继亮,行长被执行人张根成,农民。被执行人胡秀英,农民,系张根成之妻。被执行人张明勇,农民。被执行人石改香,农民,系张明勇之妻。被执行人张明君,农民。被执行人邢春玲,农民,系张明君之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申请执行张根成、胡秀英、张明勇、石改香、张明君、邢春玲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冠商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3)冠商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子合审判员 张洪臻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