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凌与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凌,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667号原告李凌,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吴接赟,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贵安经济开发区科技楼。法定代表人:严敏。本院受理原告李凌诉被告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辩称双方协商约定变更争议解决方式为向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告知原告要向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此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从来没协商过要变更为向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第二十一条中约定双方解决纠纷方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且本案涉及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连江县法院拥有管辖权,法院应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变更争议解决方式为向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且原告否认变更争议解决方式,故被告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为连江县贵安经济开发区科技楼,故连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 沁审 判 员 林上筹人民陪审员 郑后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