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道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罗X与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925号原告罗X,女。委托代理朱XX、勾X,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唐XX,男。委托代理人朱X,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维,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X诉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X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X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X负担。审判员  邓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