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少辉与 冯勇明、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少辉,冯勇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910号原告原少辉,女,30岁,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冯勇明(系原告丈夫),男,3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代表人XX,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志伟,系公司职员。原告原少辉与被告冯勇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永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少辉,被告冯勇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死者冯文皓的母亲,2015年3月2日中午11点多钟,冯勇明开自家的农柴车去干活。冯勇明启动车后向前移动时,将冯文皓碾压,冯勇明发现后立即停车,将冯文皓送往医院抢救。到医院后,医院确认已经死亡。事后原告向交警报了案。因冯勇明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00元。为了查清本案事实,我申请追加了我丈夫冯勇明为本案共同被告,现我们仍然是夫妻关系,我丈夫冯勇明没有其个人财产,所以我不能请求我丈夫进行赔偿,只能请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进行赔偿。被告冯勇明辩称,我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该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压死家人按照公司的规定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冯勇明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女冯文静,长子冯文皓(案发时27个月)。2015年3月2日中午,冯勇明一家人吃完午饭后,冯勇明欲驾驶自家的蒙G980**号普通低速货车到开鲁县小街基镇广发村其岳父家拉草料。中午十二时许,冯勇明出屋准备热车(该车停放在正房前边院子距离正房约十米远处头西尾东)。冯文皓跟随父亲冯勇明出屋要跟随冯勇明一起去,冯勇明不想带孩子去,便借口让冯文皓回屋换衣服支走冯文皓,冯文皓返回屋换衣服,冯勇明进入驾驶室热车过程中,冯文皓回屋穿衣服后再次出屋找父亲冯勇明。冯文皓的母亲原少辉在屋里从窗户看见冯文皓时,冯文皓已经走到已启动的车头前,导致被碾压头面部变形。冯勇明马上打电话找来同村的魏春元帮忙将冯文皓送到开鲁县医院后,医生已经确认冯文皓死亡。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勇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开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决,冯勇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另查明,被告冯勇明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本院(2015)开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现场草图、现场图、冯勇明的被讯问笔录、李柏文、原少辉、魏春元、冯国祥的被询问笔录、保险单相佐证。本院认为,本起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死者冯文皓虽系冯勇明的儿子,但其不是在车内造成的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保险公司关于“压死家人按照公司的规定不予赔偿”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少辉死亡赔偿金11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950.00元,减半收取475.00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负担。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5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永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殷雪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