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吉林大学与姜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大学,姜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大学被执行人姜宇本院在执行吉林大学申请执行姜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