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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黄锦通与昭平县河东木器加工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通,昭平县河东木器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黄锦通。被执行人昭平县河东木器加工厂。负责人:吴汉军。黄锦通与昭平县河东木器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昭民二初字第1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昭平县河东木器加工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锦通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日依法受理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40000元,申请人同意放弃逾期利息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如下:终结本院(2015)昭执字第14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厚书审判员  黄晓辉审判员  谢茂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