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苏某甲,罗某甲,罗某乙,苏某乙,黄某丙,罗某丙,苏某丙,岑某,黄某丁,苏某丁,覃某,黄某戊,苏某戊,苏某己,苏某庚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田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12日被逮捕,同年7月25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苏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田东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10日被田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潘红梅,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某甲,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乙,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辩护人黄龙南,广西元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苏某乙,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党生,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丙,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释放。被告人罗某丙,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O14年6月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苏某丙,中共党员,农民。被告人岑某,农民。被告人黄某丁,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被告人苏某丁,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释放。被告人覃某,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戊,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释放。被告人苏某戊,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释放。被告人苏某己,农民。被告人苏某庚,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苏某甲、罗某甲、罗某乙、苏某乙、黄某丙、罗某丙、苏某丙、岑某、黄某丁、苏某丁、覃某、黄某戊、苏某戊、苏某己、苏某庚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伟���、代检察员黄安岗出庭支持公诉,上述17名被告人及被告人苏某甲的辩护人潘红梅、被告人罗某乙的辩护人黄龙南、被告人苏某乙的辩护人黄党生到庭参加诉讼。经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底至2014年5月上旬,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苏某甲、罗某甲、罗某乙、黄某丙、罗某丙、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黄某戊、岑某、覃某、黄某丁、苏某戊、苏某己、苏某庚等人以田东县平马镇梅宁村六梅屯群众侵占林地种植林木为由,多次到梅宁村六梅屯与怀民村班里屯交界纠纷地“六免”坡一带山坡,使用油锯、镰刀、柴刀等工具砍伐、砍毁六梅屯群众韦某丙、韦某乙等人种植在该处的林木。经鉴定,从2014年4月27日到5月7日期间,“六免”坡被砍伐、砍毁的林���立木蓄积79.140立方米,桉树幼树1035株,竹林34亩,竹材83.1402吨,损失折合人民币65464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苏某甲、罗某甲、罗某乙、苏某乙、黄某丙、罗某丙、苏某丙、岑某、黄某丁、苏某丁、覃某、黄某戊、苏某戊、苏某己、苏某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苏某甲、罗某甲、罗某乙、苏某乙、黄某丙、罗某丙、苏某丙、岑某、黄某丁、苏某丁、覃某、黄某戊、苏某戊、苏某己、苏某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被告人苏某甲的辩护人潘红梅提出:1、被告人苏某甲不是滥伐林木的组织者;2、被告人苏某甲是××人,仅参与砍伐了一些小树苗,在本案中作用不大;3、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理;4、被告人能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5、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被告人罗某乙的辩护人黄龙南提出:被告人罗某乙不构成犯罪,本案实施的砍伐是生产组的集体行为,被告人只是执行了组里的决议和派工,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被告人苏某乙的辩护人黄党生提出:1、苏某乙有自首情节;2、在本案中是从犯、以前没有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3、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同其他被告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因田东县平马镇怀民村班里屯与梅宁村六梅屯近几年来在“六免”坡存在林地纠纷,且未能得到解决。为了获得争议林地用于生产种植,被告人罗某甲就提议将争议地的林木砍伐掉,将争议���要回来,该提议得到了屯里组长和队长的支持。2014年4月26日,班里屯的黄某甲、黄某乙、黄仕养、苏某甲、苏权头等几个队长和组长召集屯里村民到晒场开会,提出把六梅屯村民在争议林地种植的林木砍伐掉,划出两屯的界线,并要求每家每户都要出人参与,否则以后界线定好后就没有份分地。次日起,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苏某甲、罗某甲、罗某乙、黄某丙、罗某丙、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黄某戊、岑某、覃某、黄某丁、苏某戊、苏某己、苏某庚等人多次到争议地“六免”坡,使用油锯、镰刀、柴刀等工具砍伐、砍毁六梅屯群众韦某丙、韦某乙等人种植在该处的林木。经鉴定,从2014年4月27日到5月7日期间,“六免”坡被砍伐、砍毁的林木立木蓄积79.140立方米,桉树幼树1035株,竹林34亩,竹材83.1402吨,损失折合人民币65464元。另查明,案发后,��告人黄某甲、苏某甲、苏某乙、岑某、覃某、苏某己、苏某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外,17名被告人也筹款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何某的陈述:其是田东县平马镇梅宁村六梅屯村民,2014年4月28日中午11时左右,其当时在“六免”坡对面做农活,亲眼看到班里屯一群人来到“六免”坡砍伐林木,其中有班里屯的“血土”、“血粉”、“血问”。除了其所种的桉树被砍外,同屯的陆少壮的竹子、韦某丙、韦某乙、黄小妹、韦某丁、韦某甲对的桉树和罗某丁的马尾松也被他们砍伐了。同年5月6日,同屯的韦某甲对又看到班里屯的村民再次来到“六免”坡砍伐六梅屯群众种的树。2、被害人韦某甲对的陈述:其是田东县平马镇梅宁村六梅屯村民,2014年4月27日9时许,其接到同屯的“血蒙”的电话说:“那些怀民村班里屯的人又来砍你的速生桉树了,你过来看一下。”后打电话将情况告诉了村支书陆少稳。次日15时许,其到平马镇林业站去反映情况,后来公安人员与其去看被砍现场,经统计其被砍的速生桉有六亩。同屯陆少壮被砍了10亩竹子,“妈平”被砍了3亩竹子。同年5月6日早上9时许,其在“六免”坡上做工时,发现班里屯的一百多名村民又来砍树。次日9时,其与何某、韦某乙、罗某丁到“六免”坡查看林木情况时,又发现了班里屯的一百多名村民来到“六免”坡砍树。3、被害人罗某丁的陈述:其是田东县平马镇梅宁村六梅屯村民,2014年4月27日、28日和5月6日其在“六免”坡所种的松树被平马镇怀民村班里屯的村民砍伐了60多株,这些松树高约14到17米,胸径约12至16厘米,都是其于2005年种植的。其长期��外打工,是同屯的村民韦某甲对告诉她被砍的情况。4、被害人韦某乙的陈述:其是田东县平马镇梅宁村六梅屯村民,2014年4月28日,听屯里的村民说本屯在“六免”坡上种植的林木被砍了,其到现场后发现自己种植了七年的100多株速生桉被砍了,损失约一万多元,听说是班里屯的人用油锯砍的。同年5月6日,班里屯村民又到“六免”坡砍树,后其去看现场时,发现自己又被砍了100多株桉树。5、被害人韦某丙的陈述:证实其于2007年在“六免”坡种植的50多株桉树于2014年4月27日、28日被砍了,听屯里群众说是班里屯的村民砍的。6、被害人黄小妹的陈述:证实其在“六免”坡种植的桉树和竹子于2014年4月27日、28日被人砍了,其被砍的桉树数量约1000株,竹子被砍了一簇。因与怀民村班里屯在“六免”坡存在林地纠纷,之前班里屯也曾来砍过��梅屯种的树,其以前还亲自在现场碰到过,从2011年起,班里屯的村民已经来砍过两次了,所以其分析这次也是班里屯的村民来砍的,是第三次了。7、被害人韦某丁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28日13时许,其堂弟韦一凡跟其说其在“六免”坡的速生桉被怀民村班里屯的村民砍了,当天17时许其到现场看,发现其大概有30棵速生桉被砍,树龄约六年,每棵价值约10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兰某的证言:其挂靠田东县金成桉木加工厂经营了一家木材加工厂,2014年4月27日、28日有人共拉了9辆车运桉原木到其加工厂卖,都是同一伙人,其中有三人来了两次,其印象比较深,一个是罗某丙,他是平马镇怀民村班里屯人,另外两人其不知道他们的名字,但是见到他们能认得出来,都是开“爬坡王”拖拉机运来的,27日拉了三车,共6.927立方米,28日拉了6车,共11.789立方米,都是其自己量方的。这些木材都没有办理《木材运输证》,其共付了10645元木材款,尚有3210元没有付清。2、班里屯村民罗世要、罗寿明、苏忠念、苏权头、苏桂产、苏金红、罗妙永、黄农俩、黄少贤、苏有体、黄仕养、黄少解、黄忠柒的证言:证实班里屯与六梅屯在“六免”坡有林地纠纷,为划分纠纷地界线,2014年4月底至5月初,屯里的组长、队长组织村民到“六免”坡砍伐林木,屯里每家每户都有人参与了。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其是平马镇怀民村班里屯的组长,2009年起班里屯和六梅屯就在“六免”坡有了纠纷,后来屯里群众就去砍六梅屯村民在那里种的树,要回自己的林地。2014年4月底时,其也得去砍了两次,屯里共有120个以上的村民都去砍了,每家每户都要求有一个人以上去��加,有男孩家庭的两个人去。其看到参与砍伐的有罗某甲、罗某乙、罗寿明、罗某丙、罗世要、黄某乙、黄某丁、黄忠柒、黄某戊、苏某丁、苏忠念、苏权头、苏某丙、苏某乙、苏某庚、罗妙永、岑某、苏某己、覃某、苏有体、黄农俩、苏某甲、黄仕养、黄少解等人。2、被告人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其是平马镇怀民村班里屯村民,从2014年开始任班里屯第三组的组长。2014年4月的一天,具体时间其不记得了,屯里的各组长召集群众召开大会,并提议把纠纷林地林木砍伐掉,把界限划出来后,参加砍伐的本屯群众以后可以分到林地,群众听到可以分到林地,都同意去砍伐林木。后4月底的一天,屯里群众就到“六免”坡砍伐林木了来划分界限了。其还与罗某丙、苏某乙、罗某乙、黄少解将砍下的桉原木拉到怀民村那料屯废旧砖厂里的金城桉木加工厂销售。3、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其是班里屯18组第二小组的组长,因屯里与六梅屯在“六免”坡有林地纠纷,屯里几个组长就召集群众开会要回“六免”坡的林地,会上屯里群众同意将“六免”坡争议地范围内的林木砍伐掉,把林地要回来。2014年4月底时,村民就开始去纠纷地砍伐林木,其记得是去了五天,其本身去了四次。其屯里共一百四十户,每户都要求有一人去参加砍伐,其看到参加砍伐的有罗某甲、罗某乙、罗寿明、罗某丙、罗世要、黄某乙、黄某丁、黄忠柒、黄某丙、苏某丁、苏忠念、苏权头、苏某丙、覃某、苏有体、黄农俩、苏某甲、黄仕养、黄少解、罗妈吉、罗妈奖、黄日常、黄国万、苏某己、罗世利等。是罗某甲和苏权头叫其去通知本组的村民,其也挨家挨户的通知了村民。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班里屯的村民��2014年4月至5月间也到“六免”坡砍伐了六梅屯村民种的林木,其共去了三次,都是自带镰刀去砍伐,其还帮忙装了9车桉原木上车,这些木材都拉到怀民村那料屯的木材加工厂出售了。之所以砍伐六梅屯群众种的林木,是因为认为他们抢了我们的地来种树,目的是为了将地抢回来。其记得同屯的罗某丙、苏某乙、苏桂产、罗某乙、黄某乙、苏权头、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苏某庚、苏某戊、苏某丁等人也在其附近砍伐林木。5、被告人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班里屯的村民,2014年4月至5月间也到“六免”坡砍伐了六梅屯村民种的林木,其是用自家的油锯砍伐的,后还与罗某丙、苏某乙、黄某乙开车拉木材到田东县金成桉木加工厂出售。其见到本屯每户都有人去了,约一百多人,其熟悉的有黄某甲、黄某乙、苏权头、苏某甲、黄仕养、罗某甲、罗某��、苏某乙、黄某丙、黄某戊、苏某庚、岑某、覃某、罗妙永、苏有体、苏某己、黄农俩、黄日长、罗世信、苏某丙、苏金红、黄某丁、黄忠柒、罗寿明、罗世要、黄少解、苏某丁、黄仕站、苏忠念和其父亲罗世田等人。6、被告人苏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班里屯的村民,也参与了2014年4月至5月间砍伐六梅屯群众种植在“六免”坡的林木的行动,除了砍伐林木,其还开自己车去拉了2车木材到那料的一个木材加工厂去卖,本次砍伐班里屯140户家家都出人,在砍伐中,其清楚的看到罗某丙、黄某丙、罗某乙、苏权头、罗某甲、黄某戊、苏某庚、苏某戊、黄忠金、苏金红、罗妙永、黄仕养、黄某乙、黄忠横、苏某甲等人也一起在砍树。砍伐时,是几个队长、组长黄仕养、黄某乙、黄某甲、苏权头、苏某甲在指挥大家砍伐的方向,说好方向后,大家就一拥而��去砍树了。7、被告人黄某丙的供述与辩解:其是班里屯的村民,2014年4月27日晚上,班里屯18队3组组长黄仕养、3队队长黄某乙、18队2组组长苏权头、18队1组组长苏某甲号召各组社员到队里的晒场开会。会上要求每家出一个劳动力到“六免”坡那里沿以前大队分给山地分界线砍伐树木,把土地分出界线,把我们的土地要回来,不出力的,土地要回来就没有份分地。次日开始,大家就去“六免”坡砍树了。8、被告人罗某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班里屯的村民,2014年4月底至5月初期间也到“六免”坡砍伐了六梅屯村民种的林木。是屯里的各组的组长即黄某甲、苏某甲、黄仕养、苏权头、黄某乙召集大家去砍伐林木的。其分别于4月27日和28日、5月7日到“六免”坡砍伐林木。其记得参与砍伐的村民有黄某甲、罗某甲、罗某乙、苏某乙、黄某乙、黄某丙、苏妈三、苏某丁、黄某丁、黄某戊、苏桂产、罗世要、黄仕站、苏忠念、黄忠柒、罗忠杰、罗寿欣、罗寿明、苏金红、苏有祝、黄仕养、苏权头等100多人。9、被告人苏某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班里屯的村民,2014年4月底至5月初期间也到“六免”坡砍伐了六梅屯村民种的林木,是各组组长召集大家去砍伐的,其是苏权头通知来开会的,组长还负责登记前来开会和参与砍树的村民名单。其记得参与砍树的有黄某甲、罗某甲、罗某乙、苏某乙、黄某乙、黄某丙、岑某、苏某丁、黄某丁、黄某戊、覃某、罗世要、黄仕站、苏忠念、黄忠柒、罗忠杰、罗寿欣、罗寿明、苏金红、苏有祝、黄仕养、苏权头、苏权猛、罗妙永等100多人。10、被告人岑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班里屯的村民,2014年4月至5月间也到“六免”坡砍伐了六梅屯村民种的林木,是苏某甲、黄某乙、黄某甲、苏权头、黄仕养等几个组长叫去“六免”坡砍树的,其见屯里的群众都去砍树也就跟着去,2014年是其代表家里去,因为不去的话,以后就没有份分“六免”坡的地。其记得有罗某甲、罗某乙、罗寿明、罗某丙、罗世要、黄某乙、黄某丁、黄忠柒、黄志远、黄某丙、苏某丁、苏忠念、苏权头、苏某丙、苏某乙、黄农俩、苏某甲、黄仕养、黄少解等一百多人都去砍树了。其是拿镰刀去的,主要就是割草和砍一些竹子。11、被告人黄某丁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班里屯的村民,2014年4月至5月间也到“六免”坡砍伐了六梅屯村民种的林木,其听村里年长的村民说,“六免”坡的土地我们屯和六梅屯是以水流为界,一边是我们屯另一边是六梅屯的。因六梅屯的村民在两边都种上了树,所以村里的人就组织大家去把六梅屯村在我们屯的坡地��种植的林木砍掉,要回我们的土地。其共参与三次砍伐,分别是2014年4月27日、4月30日,还有一次时间记不清了。其记得在其砍树时,旁边还有梁桂造、陆月芬、岑某、黄妈围、苏金红、苏国星、黄国万和黄日长等人也在一起砍树。12、被告人苏某丁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班里屯的村民,2014年4月至5月间也到“六免”坡砍伐了六梅屯村民种的林木。在砍树的前一晚,黄某甲、苏权头等几个队长通知各家各户去屯里的球场开会,其因为喝醉了就没有去。第二天是苏权头打电话给其,要其去砍树的。到了“六免”坡后,本屯的罗世信、黄日长、苏某戊、苏某甲就去指定山上的界限,屯里的群众就按他们指定的界限砍伐林木。当天,其看到本屯的群众每户都有人去了,约有一百多人,其看到的有黄某甲、黄某乙、苏权头、苏某甲、黄仕养、罗某甲、罗某丙、苏���乙、黄某丙、黄某戊、苏某庚、苏某戊、岑某、覃某、罗妙永、苏有体、苏某己、黄农俩、黄日长、罗世信、苏某丙、苏金红、黄某丁、黄忠柒、罗寿明、罗世要、黄少解、苏某丁、黄仕站、苏桂像、苏忠念、罗世田、罗某乙,苏祖亮等。13、被告人覃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班里屯的村民,2014年4月底至5月初期间也到“六免”坡砍伐了六梅屯村民种的林木,共去了三次,群众每次去砍树前都有开会,但其有事都没有去参加过,后来都是组长黄某乙到家里来通知了才去的。去砍树的共有一百多人,每家每户都要求有一个人以上去参加,有男孩的两个人去。其记得去的人有罗某甲、罗某乙、罗寿明、罗某丙、罗世要、黄某乙、黄某丁、黄忠柒、黄某戊、黄某丙、苏某丁、苏某戊、苏忠念、苏权头、苏某丙、苏某乙、苏某庚、罗妙永、岑某、黄忠怛、苏某己、苏有体、黄农俩、苏某甲、黄仕养、黄少解等人。14、被告人黄某戊的供述与辩解:其是班里屯的村民,2014年4月26日晚,班里屯18组的队长黄仕养到其家来对其说:“明天早上起早到“六免”坡砍树,屯里人都去,如果你不去,时候拿地回来,分地的时候你就没有份”。所以第二天其就与其他村民一起到“六免”坡砍树,屯里基本每户都有一个人来,大概有100多人,有男有女。其记得的有罗某甲、罗某乙、苏某戊、苏某丁、黄某丁、苏桂产、罗某丙、黄仕养、苏权头、苏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等。其一共去那里参与砍伐了三次。15、被告人苏某戊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班里屯的村民,2014年4月底和5月初,组干黄某乙、苏权头、黄某甲、苏某甲、黄仕养两次组织村民到“六免”坡把纠纷林地上的林木给砍了,还用王牌车把砍下的木头拉去卖��。16、被告人苏某己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班里屯的村民,2014年4月底至5月初期间也到“六免”坡砍伐了六梅屯村民种的林木,因为屯里开会说如果哪户不去,等收回林地后就没有份分地。其是拿镰刀去的砍伐的,由苏某甲安排,老人妇女负责砍草和砍伐竹子,其是和本屯的黄国万、罗世田、罗世利一起砍伐竹子,后来苏某甲也至其附近一起砍伐竹子。屯里去砍伐的有一百二十人以上,其记得有罗某甲、罗某乙、罗寿明、罗某丙、罗世要、黄某乙、黄某丁、黄忠柒、黄某戊、黄某丙、苏某丁、苏某戊、苏忠念、苏权头、苏某丙、苏某乙、苏某庚、罗妙永、岑某、黄某甲、覃某、苏有体、黄农俩、苏某甲、黄仕养、黄少解等人。17、被告人苏某庚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班里屯的村民,2014年4月底至5月初期间也到“六免”坡砍伐了六梅屯村民种���林木,其共去了两天,其老婆去了一天。去了村民很多,有120人以上。其第一天去时,苏权头又安排其回家煮饭菜,当天屯里面买了头猪来杀,做了14桌菜。第二天去时,其是砍伐竹子,但其没有携带砍伐工具,只是见哪个累了,就换拿他们的工作继续砍。四、书证1、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罗某甲、黄某乙、罗某丙对砍伐林地和出售木材的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指认及证人兰某对相关被告人的辨认情况。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田东县公安局对“六免”坡被毁林地进行现场勘查的相关情况及相关现场照片和被害人对自己受损失林木进行确认的情况。3、“六免”坡林木被砍伐位置示意图:证实被砍伐林木的位置情况。4、损失鉴定意见书:证实经田东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案被砍速生桉共计2558株,地径在3cmg到28cm之间,被砍马尾松共计72株,地径在6cmg到22cm之间,被砍竹林共计亩,竹村损失约83.1402吨。5、田东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涉案848条桉原木和相关送货单被依法扣押。6、木材检验报告:证实经田东县木材检验技术中心鉴定扣押的848根桉原木材积为18.7683立方米。7、竹材、桉原木和松原木的收购价格证明:证实2014年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竹材收购价为450元/吨,田东县木材公司2014年1月至6月桉原木的收购价统价为600元/立方米,松原木的收购价统价为700元/立方米。8、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砍伐的桉树、马尾松、竹子的经济损失为65464元。9、谅解书:证实17名被告人已筹款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10、17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本案17名被告人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上述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苏某甲、罗某甲、罗某乙、黄某丙、罗某丙、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黄某戊、岑某、覃某、黄某丁、苏某戊、苏某己、苏某庚目无国法,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苏某甲起到组织策划的作用,系主犯,按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黄某丙、罗某丙、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黄某戊、岑某、覃某、黄某丁、苏某戊、苏某己、苏某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苏某甲的辩护人潘红梅提出:1、被告人苏某甲不是滥伐林木的组织者;2、被告人苏某甲是××人,仅参与砍伐了一些小树苗,在本案中作用不大;3、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理;4、被告人能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5、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苏某甲作为组长在本案中起到召集、组织群众参与的作用,并对要砍伐的区域进行了指定,在本案中作用较大,对于辩护人的第1、第2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第3、第4、第5点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罗某乙的辩护人黄龙南���出:被告人罗某乙不构成犯罪,本案是生产组的集体行为,被告人只是执行了组里的决议和派工,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罗某乙明知屯里组织去砍伐的林木是“六免”坡纠纷林地上的林木,仍积极参与砍伐,其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苏某乙的辩护人黄党生提出的:1、苏某乙有自首情节;2、在本案中是从犯、以前没有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3、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同其他被告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甲、苏某甲、苏某乙、岑某、覃某、苏某己、苏某庚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因村屯相邻林地纠纷长期未能得到解决引起,故被告人的砍伐行为虽属犯罪行为,但事出有因,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在相关被告人的量刑上宜相对从轻处理,故对于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本院依法均减轻处罚。鉴于17名被告人庭上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已全部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对17名被告人依法或减轻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现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苏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纳。)四、被告人罗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罗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被告人罗某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七、被告人黄某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八、被告人苏某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九、被告人黄某丁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被告人苏某丁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一、被告人黄某戊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二、被告人苏某戊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三、被告人苏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四、被告人��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五、被告人覃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六、被告人苏某己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七、被告人苏某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 钢审 判 员 杨本干人民陪审员 梁淑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彩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