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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申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谢居同与王广明买卖合同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25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居同,男,194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钱志强,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广明,男,194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申请再审人谢居同因与被申请人王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3)郸民初字398号民事判决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谢居同申诉称:被申请人主体不合格,被申请人并未将货款交于公司,本案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当事人主体适格,认定的合同性质和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申请人亦未提出充分的证据支持其申诉请求,原判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居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海峰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王迎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燕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