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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志强与应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强,应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强,男,撒拉族,住青海省循化县。被执行人:应凯,男,汉族,住西宁市。申请执行人马志强与被执行人应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中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凯未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马志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应凯支付购车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共计101400元。本案在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李向红审判员 南文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