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旺苍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旺苍县二坪山煤矿与陈宗明合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二坪山煤矿,陈宗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第六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846号原告旺苍县二坪山煤矿。法定代表人黄广,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张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宗明,男,汉族,生于1937年1月14日,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冯玉满,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旺苍县二坪山煤矿与被告陈宗明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张强,被告陈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玉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旺苍县二坪山煤矿诉称,1995年5月旺苍县燕子乡燕午村取得旺苍县燕子乡燕午村一煤矿(即可家沟煤矿)采矿权许可证。1998年5月1日,贺仕中与该村签订该煤矿承包合同。同年5月18日,贺仕中与陈宗明等四人共同签订个人合伙协议,合伙投资经营由贺仕中承包经营该煤矿。1998年10月,贺仕中与陈宗明等五人以燕午村一煤矿为字号,在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为私营合资企业,2003年9月,通过拍卖取得采矿权。同年10月,被告陈宗明在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燕午村一煤矿名称变更登记为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经济性质由合伙企业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2004年4月8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为旺苍县二坪山煤矿(陈宗明),经济类型是私营独资企业,有效期限为2004年4月至2013年10月。2009年3月,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了2003年10月对该煤矿的工商变更登记,恢复了原告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的原私营合资企业登记。2010年3月10日,贺仕中、张必轩,陈宗明、李金林书面协议退伙,将投资全部转让给王中俊、欧维俭及安徽交通物资有限公司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10年12月31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为旺苍县二坪山煤矿换发新的采矿权证,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权人仍为旺苍县二坪山煤矿(陈宗明),经济类型是私营独资企业。2011年5月13日,黄广、付学文以2900万元受让了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协议同时对工商变更登记、原有企业注销、采矿手续的延续变更等均有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陈宗明收取了约定的属于其本人的全部转让款170.4万元。2011年5月24日,旺苍县二坪山煤矿工商变更登记合伙人为黄广、付学文、郑毅。2013年,被告陈宗明因其他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陈宗明均与债权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以旺苍县二坪山煤矿采矿许可证担保,在执行中被告陈宗明同意人民法院拍卖其持有的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的采矿权以清偿其个人债务,导致旺苍县人民法院对旺苍县二坪山煤矿采矿权多次反复查封、冻结,国土资源部门对旺苍县二坪山煤矿提出的采矿许可变更登记申请不予受理。2014年12月30日,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黄广等人的申请,对旺苍县二坪山煤矿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采矿许可权登记至今未予变更。原告旺苍县二坪山煤矿一直是合伙企业,采矿权始终是企业取得,被告陈宗明对采矿权不享有所有权。为了确保煤矿不因陈宗明个人债务被拍卖煤矿采矿权,明确煤矿采矿权属旺苍县二坪山煤矿所有,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2010年12月30日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变更“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经济类型”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被告陈宗明辩称,二坪山煤矿采矿权是陈宗明个人出资取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是合法取得的,现变更为二坪山煤矿,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以前就不是陈宗明的,是错误的行政许可。采矿权已于2015年7月16日变更为二坪山煤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查明,旺苍县燕子乡燕午村一煤矿(可家沟煤矿)属集体性质企业。1995年5月旺苍县燕子乡燕午村取得采矿许可证,截止时间至1999年5月。1998年5月1日,贺仕中与旺苍县燕子乡燕午村签订《燕午村可家沟煤矿承包合同》,燕午村将燕午村九社可家沟煤矿承包给贺仕中,承包期从1998年5月1日起至该井口开采范围采完为止。1998年5月18日贺仕中与张必轩、陈宗明、李金林、褚发兰共同签订了《个人合伙协议书》,共同合伙投资经营由贺仕中所承包的旺苍县燕子乡燕午村一煤矿即燕午村可家沟煤矿。1998年10月,张必轩、陈宗明、李金林、褚发兰、贺仕中以旺苍县燕午村一煤矿为字号,在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私营合资企业,合伙人为张必轩、陈宗明、李金林、褚发兰、贺仕中。1998年11月14日,张文银借用谭诰名义与贺仕中、张必轩、陈宗明、李金林、褚发兰协商,签订入伙协议,出资共同经营,权利义务按照上述合伙人于1998年5月18日签订的合伙协议执行。2003年9月陈宗明以旺苍县燕子乡燕午村一煤矿名义个人出资251100元受让燕子乡燕午村一煤矿2.6917k㎡采矿权。同年10月,陈宗明在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燕子乡燕午村一煤矿名称变更登记为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经济性质由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2004年4月8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为旺苍县二坪山煤矿颁发采矿许可证,证号5100000420178,采矿权人为旺苍县二坪山煤矿(陈宗明),经济类型是私营独资企业,有效期限为2004年4月至2013年10月。2007年贺仕中、张必轩、李金林向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纠正2003年10月的工商变更登记,2009年3月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2003年10月的工商变更登记,恢复了旺苍县二坪山煤矿原企业类型登记事项。2009年4月,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就张必轩等四人提出的撤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5100000420178采矿许可证中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的采矿权权利人系陈宗明个人享有的登记事项,确认与陈宗明合伙共同享有旺苍县二坪山采矿权权利登记事项的申请答复为:按有关规定,要求其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变更登记。2010年3月10日贺仕中、张必轩、陈宗明、李金林、褚发兰书面协议全部退伙,将其投资全部转让给案外人欧维俭、王中俊、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公司。同日签订《旺苍县二坪山煤矿合伙人退伙协议》,协议约定:根据国家矿业整治、整合的相关政策,现合伙人无力投资使二坪山煤矿达到行业扩能的生产标准,同时为了该矿能持续发展,现经全体合伙人研究一致同意现合伙人自愿全部退伙,由新合伙人重组;现合伙人转让给新合伙人的投资(具体转让份额及金额以退伙入伙协议为准);陈宗明、李金林转让给欧维俭;张必轩、褚发兰转让给王中俊;贺仕中转让给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公司。欧维俭、王中俊、安徽省交通物资有限公司成为旺苍县二坪山煤矿新的合伙人,在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10821000010933,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中俊,经营范围仅供办理许可证)。2010年12月31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为旺苍县二坪山煤矿换发新的采矿权证,采矿权证号为C5100002010121130102184,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权人是旺苍县二坪山煤矿(陈宗明),经济类型是私营独资企业,有效期限贰年壹拾月,自2010年12月31日至2013年10月31日。2011年3月13日,旺苍县二坪山煤矿新老合伙人,包括陈宗明、王中俊、欧维俭等十八人(单位)签订“旺苍县二坪山煤矿转让专题会议决议”,同月17日,新老合伙人又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陈宗明、王中俊、欧维俭、李文辉为代表,根据转让专题会议决议洽谈具体转让事宜。2011年5月13日,欧维俭、王中俊、安徽交通物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学来)、陈宗明作为转让方根据授权与受让方黄广、付学文签订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以2900万元的价格将该煤矿转让与黄广、付学文,并对工商变更登记、原有企业注销、采矿手续的延续变更等均有明确约定。其中关于二坪山煤矿采矿权人的特别约定为:二坪山煤矿采矿权人陈宗明在签订本协议时,须同时签订不可撤销、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本协议的受让人(黄广、付学文)将二坪山煤矿采矿权证办理在本协议受让人付学文或付学文所属的公司名下,委托期为采矿权证办理到付学文名下止,陈宗明在办理过程中有积极配合的义务;第三条2款规定,转让人有义务协助受让人办理相关采矿权的延续、变更。2011年5月24日。旺苍县二坪山煤矿工商变更登记合伙人为黄广、付学文、郑毅,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广,经营范围为仅供办理许可证。2013年起,本院在执行涉及陈宗明、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的其他执行案件过程中,裁定冻结了采矿人为“旺苍县二坪山煤矿(陈宗明)”的采矿许可权(现已解除)。2013年10月25日,旺苍县二坪山煤矿向旺苍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对二坪山煤矿的采矿权变更登记,旺苍县国土资源局未予受理,其理由为:二坪山煤矿采矿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两证登记不一致;必须要依法按川工商元撤字(2009)1号规定恢复事项,进行有矿权变更登记,使两证登记的内容一致,才能依法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旺苍县人民法院(2013)旺苍执字第357-1号、(2013)旺苍执字第872-1号、(2013)旺苍民保字第38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陈宗明、旺苍县二坪山煤矿所有的采矿许可权;待收到旺苍县人民法院解除矿权冻结通知后,方可受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登记事项。2013年11月,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本院执行咨询函的复函称,个人独资企业旺苍县二坪山煤矿采矿人登记为旺苍县二坪山煤矿(陈宗明),采矿权归属个人独资企业旺苍县二坪山煤矿,括号内的陈宗明仅表示其为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认为对采矿许可证的冻结不影响采矿权人办理采矿权的延续;同时答复旺苍县人民法院解除了涉及刘禹、彭福全案件对该采矿权的查封,但有其他自然人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反映该合伙人变更问题,请求暂停办理二坪山煤矿采矿权的变更,待核实后再行研究该采矿权变更事宜。2014年2月24日,旺苍县二坪山煤矿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二坪山煤矿企业类型变更及延续申请,但只提交了延续申请及报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答复:1、应主要以变更类型为申请事项,并提交变更申请登记书及变更申请报告,故本次申请予以退件处理;2、因历史原因导致企业经济类型变更,应按转让变更程序办理。2014年12月22日,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旺苍县二坪山煤矿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广,营业执照注册号510821000010933(1-1)。2015年5月5日,原告二坪山煤矿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陈宗明协助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本院在审理被告陈宗明提出的管辖异议过程中,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7月16日对旺苍县二坪山煤矿采矿许可证进行了变更登记,“采矿权人”变更为“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经济类型”变更为“私营合伙企业”,有效期限自2013年10月31日至2016年7月16日。本院认为,采矿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原告旺苍县二坪山煤矿权属经历了多次变更,其企业经营方式已经历了数次变更。2013年5月,经该煤矿新老合伙人共同决议,该煤矿转让与黄广、付学文,在该转让合同未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前提下,无论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还是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均应持煤矿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向采矿许可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事项。该煤矿经济类型几次变更后,其采矿许可权一直未予相应变更,期间虽因人民法院冻结,但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的复函,采矿权归属个人独资企业旺苍县二坪山煤矿,括号内的陈宗明仅表示其为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冻结期间不影响采矿权的延续登记。所以,原告旺苍县二坪山煤矿在转让后,应当按照现有的经济类型“私营合伙企业”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被告陈宗明作为该煤矿的利害关系人有协助义务。现因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已对原告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的采矿许可权进行了变更登记,其诉讼请求得已实现,其争议事项已经得到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旺苍县二坪山煤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旺苍县二坪山煤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