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7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756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卿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明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