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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商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留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留军,张金凤,张桂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商初字第1626号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063号。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桑世华,男,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姜涛,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留军,男,住单县。被告张金凤,男,住单县。被告张桂存,男,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留军、张金凤、张桂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勇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