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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法定代表人:林文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包锡文,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淑芳,女,生于1952年10月26日,汉族,住峨眉山市符溪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峨眉民初字110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1964.42元,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本次执行标的,并终结本案的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1)峨眉民初字1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笑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