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丽祥、陈陈与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祥,陈陈,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陈丽祥。原告陈陈。委托代理人顾军,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庶。原告被告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苏建花园82幢。负责人张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仁艳,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君,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祥、陈陈与被告江苏省苏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丽祥、陈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丽祥、陈陈撤诉申请与法不悖,本院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祥、陈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12元(已减半)由原告陈丽祥、陈陈负担。审 判 长  巫劲松审 判 员  余雪松代理审判员  陈 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静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