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4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宋××与陈××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陈××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4985号原告宋××。委托代理人孟蕊,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为,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委托代理人穆××(被告之母)。原告宋××与被告陈××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成永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代理人孟蕊、常为,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后于2011年8月1日办理离婚登记,并于离婚当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在2013年年底前给付370000元,被告仅给付原告155000元,至今尚欠215000元,故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照离婚协议给付原告人民币215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际从离婚协议签订以后,部分履行了协议,并非完全未履行协议,只是家里现在暂时遇到一些困难,而且原告也始终没有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子女抚养费,也不去探望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1月31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1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二、坐落在天津市××区××园××归陈××所有。宋××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并保证为此不再提出异议;三。陈××名下存款壹拾万元归宋××所有(现已在宋××处)。各自义务归各自所有;四、××区××园××的贷款由陈××偿还;五、自离婚协议书生效日起至2013年底,陈××给付宋××现金三十七万元。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55000元。余款215000元原告催要未果,本案因此成讼。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协议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该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等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中给付215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未支付子女抚养费,其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提起诉讼予以解决。原告主张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因离婚协议书并未对此有约定,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一次性给付原告宋××215000元;二、驳回原告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永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欣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