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5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家厚、王桂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厚,王桂河,孙士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146号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理事长。被告孙家厚,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王桂河,男,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孙士明,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家厚、王桂河、孙士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