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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5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家厚、王桂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家厚,王桂河,孙士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146号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理事长。被告孙家厚,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王桂河,男,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孙士明,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家厚、王桂河、孙士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