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4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游桂英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游桂英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4989号罪犯游桂英,女,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岳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罪犯游桂英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0日作出(2010)长中刑一终字第000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1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20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一年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游桂英减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游桂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29.4分,财产刑已缴纳一千元。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游桂英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游桂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龙新国审判员黄仲奇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