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积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442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索继云审 判 员 朱子林人民陪审员 马五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大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