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茂云与罗绍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茂云,罗绍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刘茂云,男。被执行人罗绍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绍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绍安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绍安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搜索“”